中國高科技產業化研究會章程
2022-07-28 11:4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國高科技產業化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High-tech Industrilization Association,縮寫CHIA。
第二條本會是由我國從事高科技研究、開發及其成果轉化的科技工作者、企業家和有關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和組織從事高科技研究、開發及其成果轉化的科技工作者、企業家和有關單位,按照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認真履行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加強自身建設的工作職能,推動高科技產業化發展,促進高科技成果轉化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促進科學與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不斷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緊密團結、凝聚廣大會員和社會力量在黨的周圍,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五條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本會圍繞高科技產業化和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高科技產業化研究和調研論證活動,發揮智庫與咨詢作用。承擔政府和有關機構委托的課題,提出政策性建議,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
(二)開展國內外和港、澳、臺地區學術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外和港、澳、臺地區有關組織和學者的友好交往,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促進國際合作。
(三)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高科技與產業化》期刊和其它高科技產業化方面的書籍報刊及音像制品。
(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委托承擔科技成果評價、項目評估、論文評審等任務。
(五)推廣先進技術,促進學科發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提供科技信息、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為中小企業承接高科技成果提供服務。
(六)普及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七)開展培訓等工作。
(八)依照有關規定,主辦或承辦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各種會議、研討、會展活動,開展推介高科技產業化成果的活動,培育和開拓科技市場,促進多方科技與產業合作。
(九)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承接創新評估、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認證、業務培訓、技術標準制定等政府職能轉移的社會服務職能。
(十)開展相關學科領域、專業的團體標準的編制、發布。
(十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評選、表彰、獎勵在高科技創新、創業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單位(不收取費用)。
(十二)推薦高科技產業化所需人才,交流國內外高科技產業化、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和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方面的經驗。
(十三)密切聯系科技工作者、企業家和有關社會力量,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設會員之家。
(十四)興辦與本會宗旨相符的社會公益事業。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會員、外籍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1、個人會員
(1)會員。從事科學與技術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各領域從業者,與本會業務有關的科研、教育、管理、企業人員,熱心與積極投身高科技產業化事業、為推動高科技產業化及本會工作提供經費支持的人員。
(2)外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愿意與本會交流與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企業人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以吸收為本會外籍會員。
2、單位會員。與本會業務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愿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合法設立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港澳臺地區民間社會團體除外),熱心高科技產業化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單位或機構。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個人會員
1、會員。本人提出申請;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推薦;理事會授權本會組織聯絡部審查;理事會討論通過。
2、外籍會員。本人提出申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理事會討論通過;按規定報中國科協批準備案。
(二)單位會員
單位向本會或專業委員會提出申請;理事會授權本會組織聯絡部審查;理事會討論通過。
以上入會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3)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在本會刊物上發表文章,優惠訂閱本會出版物;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2、外籍會員
(1)可應邀參加本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科普活動和相關活動,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2)可應邀參加本會業務活動;
(3)可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物和有關資料;
(4)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3、優先獲得本會信息資料;
4、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咨詢、服務;
5、可以要求本會協助舉辦相關活動;
6、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7、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對高科技產業化事業發展和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和其他人員,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對高科技產業化事業發展有重要貢獻,在領域內具有較高威望和影響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與我國相應機構科學技術交流與項目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和其他外籍人士,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如觸犯刑律或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和監事會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做出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應是在相關學術或領域有成就、作風正派、能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專家學者、企業家,積極投身推動高科技產業化的各界人士和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管理人員。理事應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產生的候選人中,由會員代表大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組成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的四分之三應為基層一線科技工作者。每屆理事會成員換屆調整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聘任、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榮譽/名譽職務的設立及授予人選;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籌措本會活動經費,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十二)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信方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會,受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二應為基層一線科技工作者。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的第二十二條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信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屆中調整理事,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到會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理事、常務理事應珍惜榮譽,忠實勤勉,認真履職。理事連續3次無故缺席理事會會議,不能正常履職的,一般應辭去理事職務;常務理事5次無故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不能正常履職的,一般應辭去常務理事職務。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延長任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屆次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簽署學會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常務副理事長和駐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代行理事長職權。
第三十三條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聘任。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等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本會接受監事會和監事的監督指導。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 對理事、常務理事、本會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 檢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對本會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 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應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 決定其它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人,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會屆期與理事會屆期相同。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2屆,換屆留任監事不超過上一屆全體監事的2/3。監事任職時的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本會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舉行一次會議。
第三十八條監事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認真履職。
第三十九條本會在理事會層面建立功能性黨組織,即中國高科技產業化研究會黨的工作委員會(簡稱中高會黨委)。
中高會黨委在本會建設中發揮政治引領、思想引領和組織保障作用。
第四十條中高會黨委委員在本會負責人黨員、監事會負責人黨員和辦事機構黨組織書記中產生,經由常務理事黨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常務理事黨員大會到會人數超過常務理事會的常務理事黨員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黨員的半數選舉有效。黨委書記由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中的黨員擔任。中高會黨委委員調整與理事會換屆同步。
第五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專項經費和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相關單位資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代理本會會計核算,代管本會賬務。
第四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并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會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2022年7月27日第五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